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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盆与上海佰龄全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苏某盆,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叶,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佰龄全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壮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瑜,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某盆与被告上海佰龄全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朱秋晨

书记员:沈旺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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