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八二村7组118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八二村7组1182号。
被告:俞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八二村7组1182号。
被告:沈春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板桥东路888弄4号602室。
被告:高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八二村7组1182号。
被告:沈欣怡,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板桥东路888弄4号602室。
法定代理人:沈春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板桥东路888弄4号602室,系被告沈欣怡之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沈某某、俞某某、沈春某、高丽、沈欣怡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审判员:焦 锐
书记员:钱洁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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