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顾海雄,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宗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通略阳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部,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高志根。
委托代理人张英龙,男。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宋正光。
委托代理人叶珺,男。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梁宗春、上海通略阳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部、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受理。2018年12月4日,原告苏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倪水芳
书记员:周尊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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