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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上海通略阳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部、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顾海雄,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宗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通略阳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部,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高志根。
  委托代理人张英龙,男。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宋正光。
  委托代理人叶珺,男。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梁宗春、上海通略阳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部、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受理。2018年12月4日,原告苏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倪水芳

书记员:周尊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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