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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萍与傅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苏萍,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群,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世杰,男,1986年8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苏萍与被告傅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萍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世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1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每月5,160元,自2015年5月23日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的老公系被告的朋友,2015年1月4日,原告转账被告160,000元,2015年5月23日,被告以投资商铺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当日签订借条,载明借款310,000元、约定利息为每月5,160元。原告提供下列证据:借条、银行历史明细清单。
  被告傅世杰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涉案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1月4日,原告转账被告160,000元,2015年5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10,000元、约定利息为每月5,160元。同日,原告转账被告150,000元。上述事实,由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庭审笔录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有原告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向被告的主张合法有据,被告应归还借款、支付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傅世杰归还原告苏萍借款310,000元并支付利息(每月5,160元,自2015年5月23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上述判决内容由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72元、保全费2,844元,由被告傅世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之霞

书记员:沈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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