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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越与上海鑫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苏越,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亮,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章晨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小波,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越与被告上海鑫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苏越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苏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苏越负担。
  
  

审判员:周恒阳

书记员:吕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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