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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长冰与上海偲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苏长冰,男,1982年1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慧霞,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偲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小勇。
  原告苏长冰与被告上海偲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11月26日,原告苏长冰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偲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苏长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偲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长冰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长冰负担。
  
  

审判员:王军涛

书记员:黄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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