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长源,男,194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亮,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韬,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见春,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长源诉被告苗见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苏长源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长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刘景锋
书记员:徐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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