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雄伟,男,1978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王敏芬,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玥玮,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阎彪,男,196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阎格韻,男,1968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施素,女,195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雄伟诉被告阎彪、阎彪、阎格韻、施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雄伟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雄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雄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雄伟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叶利芳
书记员:薛 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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