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苑曈,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权鑫,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苑力勇,男,195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苑曈与被告苑力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苑曈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告拥有上海市普陀区远景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为“系争房屋”)及所附XX、XX号的地下车位(以下简称为“系争车位”)2%的产权份额。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被告于2018年4月25日购买了系争房屋及车位,其中房价款为150万元,系争车位价款为10.9万元,总价款为160.9万元,原告以公积金形式共出资3.26万元,被告出资共计157.64万元。系争房屋及车位产权登记时,原、被告未明确各自产权份额,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明确双方各自产权份额。
经查明:
一、2008年3月20日,原、被告与案外人诸葛某某就系争房屋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被告向该案外人以134万元购买系争房屋。2008年5月9日,原、被告取得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权利人登记为原、被告。
二、2012年1月3日,原、被告与案外人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就系争车位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约定原、被告向该案外人以10.9万元购买系争车位。2012年5月21日,原、被告取得系争车位的产权证,权利人登记为原、被告。
三、审理中,原、被告均确认,系争房屋的出资情况为:原告出资占总价款的2%,被告出资占总价款的98%。系争车位由被告全部出资购买。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请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诉讼请求应具有争议性,没有争议则不具有诉的利益。诉的利益是指原告所拥有的,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法院针对争议纠纷作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本案中,原、被告对其购买系争房屋及车位的出资情况,以及对共有形式的变更和各自产权份额的确认,均无异议,原、被告完全可以至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完成对上述内容的变更登记,现原告在原、被告并无诉的利益的情形下诉至本院,不符合诉的条件,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苑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退回原告苑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邵莉星
书记员:计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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