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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某某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苑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住大同市平城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0月3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凌晨0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因与同车队的司机李某某别车,李某某向车主苑某某报告,被不起诉人苑某某赶到大同市平城区**路**站,扇了被害人王某某一记耳光,导致王某某耳膜穿孔。经鉴定,王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苑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七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悔罪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苑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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