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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某某污染环境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诉刑诉〔2018〕167号

被告人苑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8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住溧阳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14日经本院决定由溧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苑某甲租用溧阳市昆仑街道胡桥村委白洋西南侧七八百米处的露天堆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苑某甲将收集而来的废油漆桶(内含油漆残渣)堆放在该露天堆场,压扁后直接出售。

2017年7月19日,经现场称重,被告人苑某甲在该露天堆场中堆放废油漆桶共计34.62吨。经检测,废油漆桶处置场地土壤已受到污染。

经溧阳市环境保护局认定,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废油漆桶属于具有毒性和感染性的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49;漆渣属于具有毒性和易燃性的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1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检测报告等书证;

2.​ 证人苑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溧阳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苑某甲主动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莎

2018年3月29

附: 1.被告人现在溧阳市**镇**村委**村**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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