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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渺与关连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苑渺,女,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贵友,吉林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彪,吉林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连玉,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原告苑渺诉被告关连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2019年9月25日,原告苑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苑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4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74元,由原告苑渺负担。
  
  
  

审判员:张春华

书记员:孙  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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