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苗政与上海韵达速递有限公司、高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苗政,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亮,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帅,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
  被告:上海韵达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聂樟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静。
  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苗政与被告高帅、上海韵达速递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且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叶茵茵

书记员:沈奕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