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苗政,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亮,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帅,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
被告:上海韵达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聂樟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静。
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苗政与被告高帅、上海韵达速递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且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叶茵茵
书记员:沈奕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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