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苗新强,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琼雪,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俊峰,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
被告:上海亦阳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720号26楼2601室、2605室、2609-2615室、3楼A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新强与被告肖俊峰、被告上海亦阳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新强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苗新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 炜
书记员:陆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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