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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寻衅滋事案不起诉决定书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19〕49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99年8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990826****,汉族,大专毕业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5月21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被镇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3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苗*驾驶摩托车在王岗乡靳营村道路上与驾驶越野车的靳*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厮打,造成苗*二处轻微伤,后靳*驾车离开,随后苗*纠集其父苗**将靳克停放在家门口的越野车砸坏。经镇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车辆的损坏价值为2350元。

案发后,苗**、被不起诉人苗*与被害人靳*已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苗*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不起诉人苗*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双方达成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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