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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102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镇**街**组,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路**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1时58分许,被告人苗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X8****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镇**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2.6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永安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路**栋**,联系电话1392316****,1359055****;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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