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汪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峰,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国明,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刘国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被告刘国明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刘国明认为,本案系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刘国明住所地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原告主张其为案外人上海悦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基公司)的债权人,以被告刘国明抽逃向悦基公司的出资为由要求被告刘国明对悦基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悦基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XXX弄XXX号三幢101室,属于本院辖区。因此,本院系本案侵权纠纷的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刘国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刘国明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斌
书记员:刘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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