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英山长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鸡鸣路41号。
法定代表人柯虎,该公司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18061248-4。
委托代理人黄升贤,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
原告英山长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英山长兴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英山长兴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山长兴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英山长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查五一
书记员: 姚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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