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英格(阳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
法定代表人:邓允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勇,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珍,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扬展览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胡乃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英格(阳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启扬展览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一案,被告在答辩期内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有展览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在双方签订的展览会合同中约定,如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展览会举办地人民法院解决,展览会地址为上海市龙阳路XXX号,故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由龙阳路所在地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盛军华
书记员:张 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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