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晶晶,上海安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洁,上海安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浪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朱辉。
被告:倪峰,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李雪辉,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强静玉,女,195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浪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倪峰、李雪辉、强静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836元,合计人民币1,861元,由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蔡婷婷
书记员:陈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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