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晶晶,上海安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洁,上海安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神州云融合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王香琳。
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神州云融合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2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010.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630元,合计人民币10,640.50元,由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蔡婷婷
书记员:陈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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