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晶晶,上海安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科讯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杨胜蓉。
被告:郑建文,男,1974年9月22日生,布依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被告:梁恩梅,女,197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科讯达科技有限公司、郑建文、梁恩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蔡文霞
书记员:魏本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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