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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盟(上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正硅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茂盟(上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陶清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水洋,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硅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茂盟(上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正硅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茂盟(上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茂盟(上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279.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139.8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4,139.85元,由原告茂盟(上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小龙

书记员:沈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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