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茂莱(南京)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范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鉴潮,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撼山影像器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宇,上海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茂莱(南京)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撼山影像器材(上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503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撼山影像器材(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34,813.2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茂莱(南京)仪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故申请人要求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撼山影像器材(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34,813.2元的冻结或解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张明浩
书记员:黄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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