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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一旻与杨剑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范一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寒,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瀚,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剑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一旻与被告杨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无法送达,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胡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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