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范丽霞,女,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伟,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耕,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伟民,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申请人:任鸿巍,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申请人:上海外高桥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任鸿虎。
申请人范丽霞与被申请人周伟民、任鸿巍、上海外高桥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范丽霞于2019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伟民、任鸿巍、上海外高桥典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9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范丽霞、担保人张健龙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XXX弄XXX号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范丽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周伟民、任鸿巍、上海外高桥典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9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范丽霞、担保人张健龙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XXX弄XXX号的担保房屋。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范丽霞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伟华
书记员:韩伟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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