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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传刚与苏才斌、陈建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范传刚,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弘立,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长春,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才斌,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陈建玉,女,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黄玲,女,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
  原告范传刚与被告苏才斌、陈建玉、黄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2019年9月19日,原告范传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范传刚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建清

书记员:曹佩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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