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弘立,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长春,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黄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苏某某、陈某某、黄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2019年9月19日,原告范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范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建清
书记员:曹佩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