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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俊与上海禹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廖智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范俊,女,汉族,1988年9月22日生,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艳丽、匡琼,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廖智勇,男,汉族,1977年10月18日生,住江西省新余市。
  被告:蒋震,男,汉族,1978年12月12日生,住海南省海口市。
  委托代理人:姜林、吴盈,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禹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廖智勇。
  上述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三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30万元;二、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630万元为基数,利率按每月2%计算)。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2日,三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范俊借款,与原告签订《授信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借款人民币6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7月15日至2018年7月14日;按月结息,结算日每月25日。原告自2017年7月17日开始出借款项,被告按月结息。三被告自2017年10月26日起借款本金达630万。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本金,利息支付至2018年10月25日。借款到期,三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应当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经查,2019年6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对于廖智勇涉嫌挪用资金案并入长宁上海禹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予以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上海禹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范俊的起诉,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陆彩萍

书记员:顾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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