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元峰,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晴晴,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贺,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英周,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
原告范元峰与被告吴英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范元峰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元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蔡红兰
书记员:钟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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