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兴,女,197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胡锦华,男,1976年7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杰,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崇明豫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艺,董事长。
原告范兴、胡锦华与被告上海崇明豫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范兴、胡锦华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崇明豫商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并表示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范兴、胡锦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施玉兰
书记员:黄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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