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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加贵与上海炳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范加贵,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炳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升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巧莉,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加贵诉被告上海炳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范加贵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加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范加贵负担。

审判员:程伟忠

书记员:潘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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