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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安卿,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安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16.6万元。事实和理由:2005年8、9月间,案外人李某某向原告先后借款16万元。后因李某某犯罪坐牢,被告找到原告,表示愿意代李某某还钱。2006年9月,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被告代李某某返还原告16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补贴1万元和诉讼费补贴5,000元(当时原告已经向法院起诉李某某及被告,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的补贴),合计17.5万元。李某某亦在该份协议上签字确认。后被告有过还款,又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过款。2017年5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16.6万元未还。因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孙某庭后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一下子还不出这么多钱,希望法院做工作分期还款。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原、被告及案外人李某某签订一份还款协议,内容为李某某曾向原告借款16万元未还,现被告自愿代为分期偿还,并补贴原告贷款利息1万元及诉讼费5,000元。后被告有过还款,又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过款。2017年5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被告欠原告16.6万元。因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至本院。对于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一致认可欠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出分期还款,但因双方对于调解方案差距过大,本案调解不成,故依法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范某某欠款16.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被告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屠文韬

书记员:顾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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