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跨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任美中,经理。
被告:重庆跨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任特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美中,男。
原告范某均诉被告重庆跨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重庆跨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转入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92元,减半收取计7,6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苏 姝
书记员:唐祖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