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范国萍与施祖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范国萍,男,196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祖平,男,1964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范国萍与被告施祖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范国萍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诉讼费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范国萍撤诉处理。

审判员:朱卫军

书记员:蔡忠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