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国萍,男,196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祖平,男,1964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范国萍与被告施祖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范国萍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诉讼费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范国萍撤诉处理。
审判员:朱卫军
书记员:蔡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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