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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天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临平路XXX号XXX室XXX楼部分A单元。
  负责人:符寅健,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杰,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范天忠,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与被申请人范天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沪0109民初2489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范天忠银行存款311,772.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裁定作出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范天忠名下牌号为沪C5XXXX的车辆。2019年12月26日,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范天忠名下银行存款311,772.27元的冻结,或者等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  丽

书记员:王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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