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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娟芬、竺金汉与范广兰公司增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范娟芬,女,195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竺金汉,男,194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芳,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广兰,男,194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范娟芬、竺金汉与被告范广兰公司增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范娟芬、竺金汉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范娟芬、竺金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水英

书记员:周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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