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娟芬,女,195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竺金汉,男,194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芳,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广兰,男,194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范娟芬、竺金汉与被告范广兰公司增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范娟芬、竺金汉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范娟芬、竺金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水英
书记员:周冬英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