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范学礼,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反诉被告):顾伟英,女,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危龙斌,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飞云,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喜,女。
原告范学礼、顾伟英与被告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被告于2018年10月22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后与本诉合并审理。原告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回本诉,被告自愿要求撤回反诉,均系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范学礼、顾伟英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927元,合计诉讼费3,00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范学礼、顾伟英共同负担80元(已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927元(已付)。
审判员:李 娜
书记员:徐 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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