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家乐,男,198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东风,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坤东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第三人:张广英,女,195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原告。
原告范家乐与被告上海上坤东聚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广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范家乐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已经撤诉,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家乐撤回起诉;
审判员:施丽妍
书记员:丁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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