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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家乐与上海上坤东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范家乐,男,198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东风,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坤东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第三人:张广英,女,195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原告。
  原告范家乐与被告上海上坤东聚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广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范家乐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已经撤诉,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家乐撤回起诉;
  
  

审判员:施丽妍

书记员:丁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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