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某,男,195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军,上海吴振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萍,上海吴振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某某,女,1962年8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易某某共有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双方争议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易某某共有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顾凤瑾
书记员:凌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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