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光友,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吴永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吴永智,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受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袁某某、吴永和、吴永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受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袁某某、吴永和、吴永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田有娣
书记员:周 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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