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引方,女,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王雪萍,女,199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王文昌,男,1939年6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张小妹,女,194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以上四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丽,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封志明,男,1964年6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飞龙。
被告:高美凤,女,1963年5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陆慧军,男,1974年4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上海松江仓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罗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其,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引方、王雪萍、王文昌、张小妹与被告封志明、高美凤、陆慧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依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上海松江仓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仓桥公司”)为被告。本案于2018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范引方、王雪萍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丽、被告高美凤、被告封志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封飞龙、被告陆慧军、被告仓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其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范引方、王雪萍、王文昌、张小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8,000元。事实和理由如下:四原告与被告一、二、三系上下楼邻居关系,被告仓桥公司为小区物业公司。2017年4月开始,原告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仓城五村XXX号XXX室的客厅墙面和屋顶开始出现渗水及霉变现象。经查看,系201室和301室房屋的淋浴房防水层及污水总管出现问题所致。原告认为,污水总管年久失修加上201和301室房屋的淋浴房防水层破坏致使楼上渗水至原告家中,致使房屋霉变。四被告构成共同侵权。据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封志明、高美凤辩称,2017年4月其所有的201室房屋因卫生间地漏引起漏水已经全部修好了。2018年4月其房屋空关,但是201室和101室仍然存在渗漏情况。因此,原告所涉的房屋损失系301室污水管漏水所致。两被告也为受害人,并自行出资将自己房屋进行了维修。因此,被告封志明、高美凤不同意原告主张。
被告陆慧军辩称,原告房屋渗漏是由于总的污水管烂了所致,不是其原因所致。
被告仓桥公司辩称,其已经尽到维修责任。被告陆慧军将301室房屋内的卫生总管进行了封闭,仓桥公司无法查看。被告仓桥公司和居委会多次上门要求被告封志明配合,但被告封志明不予配合。
经审理查明:上海市松江区仓城五村XXX号XXX室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王才弟、原告范引方和原告王雪萍,产权登记时间为2002年7月6日。王才弟于2018年1月15日死亡。原告王文昌和原告张小妹为王才弟的父母。被告封志明、高美凤为上海市松江区仓城五村XXX号XXX室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陆慧军为上海市松江区仓城五村XXX号XXX室房屋的所有权人。
2017年4月开始,原告房屋发生多次渗漏。
2018年4月2日,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仓桥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载明:2017年6月接到仓城五村XXX号XXX室居民范引方反映家中墙面漏水情况后,仓桥居委会调解人员钱金辉和五村物业经理金峰前去上门查看是楼上201室业主封飞龙和301室业主陆慧军家中漏水渗漏到底楼101室。经多次上门和201室、301室业主沟通,因该二户不予配合。漏水情况至今未解决。
2018年4月3日,仓桥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仓城五村XXX号XXX室业主在2017年4月中旬来报她家中客厅顶及东面墙上一直大面积渗水,已在墙面及顶部表面出现霉斑。经物业维修师傅上门多次查看求证,系34号301室业主陆慧军家中和34号201室业主封飞龙家中卫生间淋浴房防水层不好,在使用过程中有大量水沿着总管立管渗到34号101室,后有物业公司同居委会上门,做思想工作,34号201室业主已请人改造好,但是34号301室业主拒不配合,至今困扰34号101室业主的正常生活。在2018年4月1日晚上6:30分左右又一次大面积渗水后34号101室业主上楼去劝说、敲门没人开门(二楼出租房现空房没人居住)。
审理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至现场进行勘察。原告就其主张的8,000元,明确系就其客厅墙壁霉变、门窗材料的损失。被告高美凤对于原告主张金额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损失同其无关。被告陆慧军认为损失系其卫生间污水总管腐烂造成,应由物业承担责任。仓桥居委会称其于2017年5月接到原告反映后,同仓桥公司现场查看。经查看,101室和201室均有渗漏,但301室墙面、天花板没有渗漏,因此其和物业认为渗漏原因可能在301室。但需要将301室卫生间地坪和浴缸撬开后才能确定。201室请了施工单位进行处理,301室自称进行了处理但仍有漏水情况发生。之后原告就起诉了。起诉后,301室业主向仓桥公司报修由仓桥公司更换了总管维修。
审理中,就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被告高美凤、封志明和陆慧军均认为合理,被告仓桥公司认为过高。
以上事实,由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经庭审查明,漏水系301室卫生间总管损坏所致,故原告的渗漏事宜同201室无关。就301室而言,由于被告陆慧军将卫生间总管进行了封闭,且未及时配合进行渗漏原因的查处,故应当对于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仓桥公司,尽管卫生间总管系其维修职责范围,但由于被告陆慧军将该管进行了封闭,故其客观上无法进行实际查看。经庭审调查,原告确认被告仓桥公司在原告保修后及时处理积极协调,故被告仓桥公司不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责任。就原告实际损失,被告陆慧军认可原告损失金额合理,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故本院确认被告陆慧军应偿付原告损失8,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陆慧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范引方、王雪萍、王文昌、张小妹8,000元;
二、驳回原告范引方、王雪萍、王文昌、张小妹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陆慧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吕荣珍
书记员:康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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