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忠岳,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红,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春耀,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范忠岳与被告胡春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诉讼费尚未缴纳,也不再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范忠岳撤诉处理。
审判员:龚利民
书记员:陆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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