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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春红与上海立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范春红,女,197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芊昊,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立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朱旻燕,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国舜,上海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春红诉被告上海立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原告范春红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春红以其个人原因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范春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范春红负担。
  
  

审判员:施惠康

书记员:秦佳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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