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晶晶,女,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时兵,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豪,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段艳波,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本院受理原告范晶晶诉被告段艳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现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范晶晶诉被告段艳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沈慧华
书记员:胡铁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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