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范松弟,女,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良,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峰,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胡文周,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申请人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文壶。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范松弟与被申请人胡文周、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范松弟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胡文周、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经审查,申请人范松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胡文周、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 伟
书记员:朱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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