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靖,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范某与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范某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惠 蕙
书记员:王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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