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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与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范某,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靖,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范某与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范某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惠  蕙

书记员:王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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