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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与苏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范某
委托代理人高榕,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

原告范某与被告苏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范某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久波

书记员: 熊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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