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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范某委托代理人高榕,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委托代理人苏某某
原告范某与被告苏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范某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久波
书记员: 熊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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