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965051***,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社旗县下洼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4年7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9640706***,汉族,文盲,务农,住社旗县下洼乡。因犯诈骗罪,2008年1月18日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3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2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社旗县**有限公司在社旗县下洼乡**附近生产石子,往来社旗县**有限公司运输石子的车辆途经**村道路,大量运输车辆往来影响该村村民正常生活。2018年6、7月份,**庄组长孙某某、**会计范某某(均已起诉)召开**庄村民会议,拦截往来的运输车辆。后孙某某、范某某再次召开村民开会,对往来的运输车辆进行收费,并在**庄村头、村尾树碑写明空车500元,重车1000元。
一、2019年7月7日晚,社旗县下洼乡**村民范某某(已起诉)在**庄道路上遇到运输石子的车辆,遂用驾驶的电动车设置障碍,拦截徐某某等人驾驶的20余辆运输车辆。并与同村村民范某某(已起诉)联系,范某某又联系被告人范某某、被告人范某某和孙某某、范某某、孙某某、范某某(均已起诉)到现场。后孙某某、范某某等人向被拦截的车辆索要钱财,在收取1110元后放行车辆,导致运输车辆停滞一晚上,后孙某某、范某某等8人将1110元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徐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范某某、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2019年8月9日晚,被告人范某某与同村村民范某某、范某某、孙某某等人在同村村民齐某某家简易房附近用树轱辘设置障碍,拦截刘某某等人驾驶的约7辆运输车辆。社旗县下洼乡村民彭某某受托前去说情,因言语不和,彭某某与范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彭某某在现场辱骂,并与范某某、范某某父亲发生撕打,导致运输车辆停滞一晚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齐某某、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2019年割麦前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与孙某某、范某某、范某某、范某某等人在**庄路段拦截二三十辆运输车辆。 2019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与范某某在**庄路段拦截周某某等人驾驶的十余辆运输车辆,导致运输车辆停滞两小时。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范某某、孙某某、范某某、范某某等人在**庄路段拦截刘某某等人驾驶的二十余辆运输车辆,导致运输车辆停滞一晚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社旗县下洼派出所情况说明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试听资料;4、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的陈述;6、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2019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范某某在**庄路段拦截运输车辆十余辆,后社旗县下洼乡**庄的张某某前去说情,范某某让车辆通行。
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到社旗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12月11日,社旗县**有限公司表示对范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范某某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且范某某多次拦截他人,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综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国
助理检察员:赵钊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范某某均住社旗县下洼乡**庄。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