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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陈某某与孙某1、孙某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范某某,男,1934年8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陈某某,女,193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燕,上海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子云,上海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1,男,1960年5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孙某2,男,1967年4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孙某3,女,195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孙某4,女,195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孙某5,女,196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孙某6,男,1965年5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范某某、陈某某与被告孙某1、孙某2、孙某3、孙某4、孙某5、孙某6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5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范某某、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施惠康

书记员:朱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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