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某,男,199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小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某某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上某某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范某某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范某某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诉。
审判员:杨东锋
书记员:杨燮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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